企业股份改制是上市前的一个重要过程,股份改制是将公司的净资产根据一定的方法折算为股份公司的股本。那么企业改制净资产折股应该如何纳税?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企业改制净资产折股纳税目录
净资产折股的具体原则
个人所得税问题
企业所得税问题
净资产折股的具体原则
1.折股之后股份数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母公司净资产为基础折算,不能采取评估值,否则无法连续计算业绩。净资产折股的本质是其中的部分留存收益转增股本,而留存收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2、公司法规定,折股比例可以低于1:1的比例,而在此之前就是股本等于净资产,最常用的方法是将净资产不足一元的部分计入了资本公积,结果股份公司的股本往往就是什么样子的都有。
3、公司根据股改基准日经审计的母公司净资产与公司的折股比例,确定股份公司的股本,举例:若公司股改基准日经审计的母公司净资产为800万元(包括注册资本500万元,资本公积100万元,盈余公积100万元,未分配利润100万元),公司确定股改后的股本为500万元,股改以后公司的股本为500万元,剩余的所有者权益中的300万元全部计入资本公积。
企业改制关于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第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998〕289号)
因目前未有法规明确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属于股份制企业,实务中一般参照执行。
企业所得税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在法人股东为居民企业的情况下,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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