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这种创造财富的神话,正激励着越来越多的未上市企业加入到资本市场的大军中来,这也意味着企业家与资本市场的结合将会不断诞生出新的财富故事。那么企业上市对于董监高有哪些规定?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企业上市对于董监高规定目录
企业上市对赌协议前的准备
企业上市过程中会涉及哪些隐形成本
企业上市对于董监高有哪些规定
企业上市对赌协议前的准备
企业在选择对赌融资方式时,通常还需要创造一定的条件。
首先,企业管理层必须是非常了解本企业和行业的管理专家,能够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做出较为准确的判断;
其次,管理层是风险的偏好者,勇于开拓;
第三,应考察市场上的股价能否大体反映本企业的整体价值,因为企业签订的对赌协议通常是以未来的盈利能力作为约定标准,以股权转让为目的;
最后,还应考察企业的市场价值是否反映了企业未来的经营业绩,否则,双方的预期就没有赖以存在的基础。
企业上市过程中会涉及哪些隐形成本
(1)税务成本:不少企业在改制前往往存在财务管理不规范、收入和成本的确认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情形,致使企业少缴税款。改制时对这些问题进行清理和规范时,往往需要补缴大量税款;
(2)社保成本:部分企业由于历史原因,存在劳动用工不规范的问题,比如少缴、漏缴社保,降低社保基数,不签劳务合同等问题。在改制上市过程中,企业合规要求将导致部分企业付出比上市前更高的社保成本;
(3)风险成本:如企业最终如不能通过审核,被否决上市,那么企业在前期3到5年内付出的改制成本、规范成本、中介费用将无法在短期内得到弥补。有部分企业在IPO排队审核的过程中,净利润不断下滑,给成功过会埋下很大隐患。
企业上市对于董监高有哪些规定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另外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目前的情况是诉讼被执行,虽然不符合以上法规的限制条件,但是上市时监管层一定会进行询问,建议尽快消除影响。或者说明该情况对于公司经营发展影响有限。